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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税务行政法制ppt课件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教学目的】本章的主要内容是税务行政法制。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的基本程序。 【教学重点】无 【教学难点】无 【教学方法】采用学生课下自学,教师进行课堂答疑方式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为税法考试中非重点章,考试题型只涉及客观题,预计本章题量1~2题,分值1~2分。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一般程序:1.调查与审查;2.听证;3.决定。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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