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自由裁量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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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由裁量权培训

规范自由裁量权视频培训 规范自由裁量权视频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重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总局:2005年提出,对税务机关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进行梳理、分类,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 省局:2008年11月制发《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对8类38项税务行政处罚项目进行规范。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2007年开始在安溪县、市执法局等5个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2008年12月,下发《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1-6月,紧锣密鼓做好全面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2009年6月26日下午,召开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千人大会。 2009年7月1日将全面实施。 市局高度重视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写入2009年全市地税工作会议主报告 认真落实省局关于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研究制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六个方面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写入全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报告 建立基准制度,明确具体标准 加强专项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信息建设,实现流程控制 市局高度重视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写入2009年全市地税工作会议主报告 认真落实省局关于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研究制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六个方面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写入全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报告 建立基准制度,明确具体标准 加强专项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信息建设,实现流程控制 问题:很多人在没有“自由”时以为有“自由”,有自由的时候却以为没有自由。 如:法律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些人认为在这个幅度内怎样都可以。真是这样吗?且看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有自由的时候却以为没有自由 法律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很多人以为就只能在这个幅度内处罚。殊不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自由是法定的。行使自由同样也需要符合法治精神。因此要用好自由,要有真正的自由就必须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不懂得征管法或者只懂得征管法,我们将不懂得自由在哪里,也不懂得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自由伴随着责任。行政机关的自由就像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样,有职也有责,法律赋予我们选择的权力,也要求我们慎重地做好选择,这个自由并不很“自由”。 行使自由并非内部事务。要接受社会监督,并可能面临司法审查。 What (概念)概括地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 Why (为何):自由裁量权有其必要性 误区:规范自由裁量权,最好将自由裁量空间压缩到零。 Where(何地):存在于行政执法的多个方面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强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行政确认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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