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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当代西方国家宪法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也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 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史密斯(马歇尔传记的作者) (一)违宪审查的方式 1.由普通法院进行。 如美、日、加、澳、墨西哥、阿根廷 2.由宪法法院进行 (1)由“宪法诉讼”引起对一般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 (2)“抽象的违宪审查” 3.由专门机构进行 (二)违宪制裁的方式 1.撤销或宣布其无效 2.给予裁定,但不宣布撤销或停止生效 3.对违宪的高级官员可予以弹劾 本章讨论题 1.宪法与宪政 2.人权与主权 3.法治与人治、德治 第二章 当代西方国家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及宪法分类 第二节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宪法保障制度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 ◆与普通法律相比: 1)规范内容有所不同 2)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3)创制与修改的程序有所不同 2.近代国家宪法概念特别强调宪法的内容必须体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原则,即所谓“限权原则”。 1)防止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相互渗透,避免形成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政治权力 2)防止国家权力机构滥用权力而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3.宪法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政,是一种政治秩序,即依照宪法规定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2)宪政的根本性质在于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一个国家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宪政。 二、宪法的分类 (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 (1)概念:即是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它集中明确地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 美国1787年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主要结构 序言;正文;宪法保障制度;附则 2.不成文宪法 (1)概念:不具有成文法典,其宪法规范是通过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 英国、以色列实行不成文宪法 (2)宪法性惯例:在实施宪法过程中连续反复的实践。其特点有:第一,它是政治实践的产物,必然适应政治运作的客观需要;第二,实施宪法性惯例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可变性,如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指宪法的制定或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往往规定特别的程序安排。 2.柔性宪法:指宪法制定或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的制定或修改是一样的。 (三)民定宪法和钦定宪法、协定宪法 1.民定宪法:制定者是人民,即通过民选的代表机构或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最终产生宪法,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的制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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