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关税壁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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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关税壁垒精要

一、 关税的含义及其起源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2)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预定性的特点 (3)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进出口商人,关税征收的客体是进出口货物 (4)关税是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5)关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各国关税税则分类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例如动物、植物、矿物等 ; 2)按货物的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分类;例如原料、半制成品和制成品等; 3)按货物的成份分类或按同一工业部门的产品分类 例如钢铁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等; 4)按货物的用途分类:例如食品、药品、染料、仪器、乐器等。为了统一各国的商品分类,减少税则分类的矛盾,曾先后形成三种商品分类目录。 二、关税征收程序   按征税商品的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类。    (1)进口税 (Import Duties)即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工业制成品税率(高) 半制成品(中) 原料进口关税(低) (2)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3)过境税(Transit Duties)也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领土(或关境)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少数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增加财政收入;2)限制重要的原材料大量输出,保证国内生产;3)保障本国市场供应;4)反对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低价收购初级产品;5)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东道国的纳税, 二、按差别待遇和特定情况分类 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进口国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额外加征的一种临时性进口税。 设置进口附加税的主要目的: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 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 对实行歧视或报复的国家实施报复 3.紧急关税 报复性关税(Reliabiliatory Duties)是指对特定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行动而临时加征的进口附加税。   惩罚关税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这种关税具有惩罚和罚款性质,有时还被作为贸易谈判的手段。 特惠税,全称为特定优惠关税。它是指对从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零关税待遇,其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战后最有影响的特惠税制是《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共体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税,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 1)给惠产品范围 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 2)受惠国家和地区 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 3)给惠国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 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 - 普惠制税率。 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对给惠的工业品除其中的“选择性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的50%优惠外,其余全都免税。 4)保护措施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 保护措施 ①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 ②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 ③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 给惠国认为受惠国的国民生产水平和某种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符合毕业标准而取消对其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 毕业标准分为两种: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 5)原产地规则 为了确保惠普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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