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规范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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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规范通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农业部农药产品质检中心(长沙)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纪明、刘绍仁、傅桂平、陈景芬、宗伏霖、邱涧平、吴志华、顾宝根。 NY 608-2002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本标准不适用于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4839 农药通用名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标签 pesticide label 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3.2 农药包装容器 pesticide container 农药包装作为销售和使用的基本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 3.3 农药通用名称 common name of pesticide 由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农药产品中产生作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称。 3.4 农药商品名称 trade name of pesticide 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 用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名称。 3.5 安全间隔期 preharvest interval 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3.6 质量保证期 shelf life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外观、有效成分含量等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 基本原则 4.1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NY 608-2002 4.2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 4.3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5 应标注的基本内容 5.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5.1.1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 5.1.2 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5.1.3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相应的国际通用名称等。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 4839的规定。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农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 5.1.4 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执行5.1.3条的规定。 5.1.5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5.1.6 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5.2 产品的批准证(号) 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管理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境内生产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5.3 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5.3.1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 5.3.2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hm2)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g或ml)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浓度值(mg/kg、mg/L)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其它特殊使用的,使用剂量应以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为准。 5.3.3 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5.4 净含量 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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