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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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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3. 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含省卫生厅批准举办的医药卫生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学习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6.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
(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省人事厅统一要求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公共课的学分其他学分不可替代。发表论文、科研立项、自学、通讯继续教育、县级及其以上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含协会)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设区市卫生局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可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省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取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人/年。
4.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等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类项目,每次活动最多不超过8学分;经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上述社团组织的省级分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每次活动最多不超过3学分。
5.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每次(半天)授予0.5分,全年不超过3分。
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以及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含以杂志为载体,即以函授学习的方式)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 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通讯继续教育活动,修完《福建医学》中继续教育课程并集中考试合格,按每讲授予0.5学分,全年不超过12学分。
通讯继续教育对象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技人员,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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