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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2,征税范围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三)作用 1,有利于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2,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3,筹集地方财政资金. 二、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 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实际使用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测定面积证书面积? 无证书的,按自行申报的面积,发证后调整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税收优惠 1、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l0年。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六)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的次月??????????????????????? 购置存量房—产权证签发的次月??????????????????????? 开发企业自用等-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 纳税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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