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开展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doc

松滋市开展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松滋市开展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

松滋市开展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 情 况 汇 报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先后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67个,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民调解在消除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因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由于矛盾纠纷当事双方对抗性强、行为激烈,涉及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政策法规较多,以往的以村、居为单位设置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专业知识结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水平方面难以适应,传统的调解手段已难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为贯彻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应对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建设行业性、专业性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及时以“第三方”介入并化解矛盾纠纷,既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也是改进人民调解工作、加强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行动,由公安、卫生、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协调,在医疗、交通事故纠纷等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建立了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运用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行业性矛盾纠纷,并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原因所致,我市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现状 (一)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全市共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其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依托乡镇司法所下设16个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个 ,依托交警中队设立6个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 (二)专业人民调解队伍情况。全市现有专业人民调解员 名,其中医疗纠纷调解员27人、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15人。这些调解员中都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全部为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首席调解员1人。 (三)业务工作情况。截止目前,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调处重大伤亡事故10起,调解成功率为100 %。对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两次业务培训,统一印制规范了调解文书格式,依法制作了调解协议书。 (四)阵地建设情况。我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依托各交警中队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驰华律师事务所设有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落实情况较好。“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五有”(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记录簿、统计台帐)、“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都落实到位。 二、我市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第三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总的来讲取得了较大成绩,也赢得了各方面的好评,但与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与先进地区相比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一)专业调解机构在人员保障上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本市现有的各类专业人民调解委员都是依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立起来的。调解人员也主要由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是非财政供养人员,他们在没有财政保障的情况下,主要精力不可能用在无偿服务的第三方调解工作上。而司法所要承担大量的司法行政工作,除参与中心工作和从事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外,还要承担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工作等,有的司法所仅1人,最多的也不过3人,多数司法所2人,受客观条件所限,他们也难以把全部精力用在专业矛盾纠纷调处上。有时矛盾纠纷发生后,他们由于出差、出庭、做中心工作等无法脱身,难以及时赶到现场参与调解工作。在指挥协调上也不够畅通。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二)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缺乏,专业调解规范化建设难以推行。由于工作经费保障部足,导致其规范化建设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一是调解阵地建设滞后。我市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依托律师事务所设立,由于受场地限制,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由办公室代替。二是人民调解员待遇落实滞后。人民调解工作是无偿的,但适当地给予人民调解员一定的办案补贴,不仅是上级一系列文件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也是合情合理的。但由于没有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都无法落实,已不同程度影响了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由于保险不到位,赔付不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