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装运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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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装运条款

(二)海上货运单 简称海运单(Sea Waybill,Ocean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二、航空运单 (一)航空运单的作用 (二)航空运单的种类 航空运单依签发人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简称MAWB)——由航空公司签发 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简称HAWB)——由航空货运公司在办理集中托运时签发给每一发货人的运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三、铁路运输单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rail waybill) 正本:随货同行,办理过境手续,在目的站收货人凭单付运费及清点收货。 (非物权凭证) 副本:发货人凭以结汇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对港澳货物运输)发货人凭以结汇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四、集装箱运输单据 (一)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 与普通海运提单的功能相同 是一种收托待运提单 在承运人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在提单上填注了具体的装船日期和船名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一、装运(交货)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装运时间 如:2004年5月份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y 2004. 2、规定在某月底或某日以前装运 如:2004年7月底以前装运。 Shipment before the end of July 2004. 2004年7月15日以前装运。 Shipment before the July 15th.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3、规定跨月装运 如:2004年3/4/5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ch/April/May 2004. 4、规定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或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5、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UCP600》明确规定不宜使用此类词,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2.装运时间的长短的规定应适度。 3.规定装运时间时要考虑开证时间的规定是否明确。 4.要考虑装运港的港口情况及季节因素。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各一个 如: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伦敦 2、规定两个或以上装运港或目的港 如:装运港为青岛/上海,目的港为伦敦/利物浦 3、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的方法。 如:CIF利物浦选择港汉堡/鹿特丹 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二)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注意装卸港口的装卸条件。 4.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的情况。 5.选择港的规定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三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因成交数量较大,买卖双方可根据货源情况、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情况,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分批的具体批次、时间和每批数量均不做规定。 具体规定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UCP600》对分批装运的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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