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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条文.pdf
矿山工程设计
1 基本规定
1.1 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 5006— 94
第1.0.5条 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
第2.0.6条 矿区总体设计在规划开采煤炭的同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开采经济效益好的共生和伴
生矿床提出综上所述合开采、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意见。
第 3.0.1 条 在矿区 总体设计中,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加工设施,并应与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
设、协调投产。
1.2 矿山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 94
第 2.1.1 条 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
后,对勘探程序、资源可靠性及开采条件等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工程勘探的意见。
第 12.1.1条 改建、扩建矿井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改扩建采区布置在原设计矿井范
围以外时,应有批准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 92
第 2.0.1 条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测探
报告;规模在 100~200t/d,矿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
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
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
综合资料。
第 3.1.1 条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冲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
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第 3.3.1 条 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
算图件进行。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 1999
5.1.1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5.1.2 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在近期效果最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矿范围,处理好近
期生产和远期生产、高品位与低品位、优质与劣质之间的关系,做至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
用。
5.1.4 矿山开采应采用面械化生产,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7— 94
第1.0.3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方针,对其他有用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
用或单独存放。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 92
第 1.0.3条 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
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开采须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作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
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1.3 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
《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范》MT 5007— 94
第 2.0.4条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矿井来煤时,从受煤仓至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不均衡系数取 1.20~1.30。
二、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 1.50;
当采用翻车机能力相适应。
三、在配(原)煤仓以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取 1.15,矸石系统取 1.50,煤泥
水系统水量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 1.25。
2 地下开采
2.1 开拓与开采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 94
第 3.1.7 条 当利用箕斗提升井或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止漏风、腐蚀及防爆、防尘等
措施。
第 6.1.4 条 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不得采用金属摩擦支柱。
第 6.2.2 条
一、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 12°的工作面,设备应有防滑、防倒装置。
第 7.1.4 条 水采矿井煤水应关入选煤厂.当无选煤厂时,必须在地面设置脱水车间。煤泥水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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