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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 1期 经济研究导刊 No.1,2017 总第 315期 EC0N0MICRESEARCH GUIDE SerialNo.315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孙 晓珍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交易成为人们 日常消费的重要 内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也从之前的呼吁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既是现实需要,也有理论奠基。从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政府适当 干预理论和 “双峰理论”出发,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当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3—02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被动消费或冲动消费倾向,易被表 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 面的高收益承诺所诱惑而做出错误判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 发展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于是 ,社会的权利义务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达到公平与公 观念开始呈现出 “个人权利本位”向 “社会义务本位”的转换 正的目标。为此,需要公法救济方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趋向。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并存的,任何的社 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 会公民,在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义 据绝对优势,出于 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所提供的金融信息 务。之后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学者更重视社会利益 ,扩大社会 对消费者具有一定诱导性 ,不够客观全面,且 比较抽象难以 协调的功能,资本主义传统的 “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 “社会 理解,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的相当劣势地位。而 本位”。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最根本的出发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金融服务机构 点和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实现。法律对于内容和实质平 进行甄别,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整个消 等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律义务的承担也 费领域而言,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突出,利益也更易 非一概而论,而是以个人的承受能力作为标准 】。 受侵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根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社会法产 本的途径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约,以政府为主导锻造一张 生和发展的宗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实 严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而在法理层面,关于金融消 现正是社会法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体现。在人权体系中,生 费者的权益保护却是个跨学科的命题 ,需多方论证。 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权利,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因 此 ,在社会法系统当中既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也有 一 、 社会义务本位理论 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兜底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在经济生活 资本主义发展至 19世纪 ,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暴露出 中的弱势地位契合了社会法学派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核心 许多制度缺陷。实证哲学由于其关注当下、关注现实和对资 理念,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而易见。 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不断思考的特点,逐渐得到资本主义社会 二、消费者主权理论 的青睐,成为主流哲学流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法学 派理论。社会法学派立足于对传统资本主义的反思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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