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法规与职业道德复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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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 知晓权与信息公开立法 瑞典1766年《出版自由法》确立了“公开原则”——所有公共部门的文件被宣称为“公共文件”,对于公共文件,公开是一般原则,保密是例外原则。该法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官员以任何托词,拒绝向公民提供文件或阻止其复制文件。仅仅有少数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文件类型可以保密。——这一原则成为几个世纪以后大多数国家制定信息公开法的一个根本原则。 媒介接近权实践的进展 反论权:社会成员或群体在受到传媒的攻击或歪曲性报道的时候,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放反驳声明。 意见广告:通过付费方式在传播媒介刊登声明、更正、抗议等意见性内容 渐进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原则:公开政府信息须遵循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大众传播机构对气象预报两项职责 准确、及时地传播气象台站的预报 不得擅自发布气象新闻 法制新闻 法制新闻就是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制活动为题材的新闻。 立法公开 司法公开:又包括审判公开和检察事务公开 行政处罚公开 证券信息 证券市场信息的披露与传播本身也必须遵循“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 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 中国证监会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实行指定报刊披露制度 新闻侵害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 传媒侵犯肖像权 传媒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 未经许可使用肖像 非新闻报道使用肖像 肖像不当发表 媒介内容分级制度 媒介内容分级制是根据一定的标准给媒介内容的暴力程度和色情程度进行标识,以便人们自由自主地选择媒介产品,并避免受到不愿意承受的影响。 比较广告,有时也译为对比广告、竞争广告。比较广告的基本含义是广告主通过广告形式将自己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全面或者某一方面比较的广告。以凸现其产品或服务优于或异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品质或者质量等。 第七讲 网络法规与网络治理 网络立法的现状 美国: 《电信法》(1996)特列专节(CDA法案)对网络向未成年人传送“色情、下流、淫荡、猥亵”文件的行为作出规定,但该法案最终被判违宪。 1998年,通过《儿童在线保护法案》,以限制未成年人访问网络上的成人内容。 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对网络上的软件、音乐、文字作品给予全新的保护,提出了著名的“避风港原则”。 2000年,通过《统一电子交易法》,从此,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在美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网络侵犯版权相关问题 侵权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新闻职责和同情心 “法定许可使用” 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作品,所使用的作品都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前者必须付酬,而后者则不必付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就是我国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文章的法律依据。 “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这也是一项国际惯例。其原因有二: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必须具备“原创性”。而时事新闻就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缺乏独创性。 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还是在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两者之间所作出的平衡。将时事新闻排除于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就可以使时事新闻便捷地转载转播,以满足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的需要。就是说,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时事新闻采写者即新闻记者个人的权利只好作出一定的限制和退让,从而在这两种权利之间实现某种平衡。 第五讲 有关淫秽色情出版物 米勒准则的三条件 1973年,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判决之后,美国基本确立了对淫秽品的检验标准,这一标准包括三个部分,必须同时满足: 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地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整体上看会引起 人们的“淫乱情趣” “普通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整体上看”:不能以断章取义的方式得出结论 “淫乱情趣”:非正常的、病态的性兴趣 作品以一种显然令人作呕的方式描绘现行州法律做出特别规定的性行为 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和科学价值 “丹麦试验” 所谓“丹麦试验”,是学术界对丹麦在1967年和1969年分两步放开淫秽色情文学和视觉产品市场这一社会改革的称谓。丹麦试验的两个主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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