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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绿色治理办法
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南新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
第四条 城南新区内新建建筑应按如下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二星标准建设。
住宅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二星级标准建设,且50%以上应实行全装修。
所有公建和住宅建设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比例不低于50%。
第五条 绿色建筑建设项目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六条 绿色建筑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2、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源等热泵技术;
4、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
5、绿色建材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
6、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7、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七条 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括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绿色建筑规划专篇进行施工图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专篇,报区质安站备案审核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相应标准、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完工前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申请并通过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绿色施工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程建设应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在使用前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除提供国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等级评定。对于所申报的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设单位,可按区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奖励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其建设单位也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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