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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名词说明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组织关系:是指国家为满足市场经济协调性要求,在干预和组织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而进行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证券关系、投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
市场监督关系:是指国家运用其职权对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审计关系、统计关系、会计关系、计量关系、标准化关系等。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由个别章程、契约或专门法规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体现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体系是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否定性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责的当事人。
经济法管理主体的职权也即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处罚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经济职权和职责。
市场是指商品交换领域或者商品流通领域,它既包括商品交换的具体场所,也包括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买卖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又称市场监督管理,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经济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利益最大化对一定的商品或劳务自由地进行生产、销售、购入活动,并进行一系列相关的市场调查,投资、宣传、售后服务,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市场失灵指利用市场法则的结果造成对市场发展的阻碍。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虽然可以采取措施弥补市场机能的不足,但是政府干预却未能带来理想的结果。
经济竞争法是指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强制交易行为指公用企业或其它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它经营者的行为.
违法搭售行为指经营者利用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人意愿,交易中搭售其它商品的行为。
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除搭售商品或服务以外,违背交易客户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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