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欺诈如何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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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欺诈如何认定? 房屋多次买卖未变更登记,如何认定所有权?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魏某,被告:刘某,郑某。双方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的房屋总面积86.4平方米,其中39%粮店所有,03年6月拍卖给彭某,(未办理过户手续);61%李某所有,03年4月以2.9万卖给李某(未办过户手续),10年元月李某以80万卖给本案被告(未办理过户手续),10年5月被告以96万卖给原告,并签定合同,协议中标明了标的的产权证号、面积以及其他见房产证字样;约定了合同标的的价款、付款方式、房屋办理过户时被告的协助义务以及违约金50万。多次交易中,卖方均未通知共有人,房屋共有人均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原告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非被告所有、被告欺诈至原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法责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返还已收取二原告购房款85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被告在签定合同之前已将房产证复印件交付原告,从房产证上可以看出房屋系共有关系,原告审查后才与被告签订合同,故被告不存在欺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该房市场价格约为15至20万元。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模糊,不能准确辨认房屋是否是共同共有,原告斥96万巨资买价值只有15至20万的房屋,而且只是房屋的61%,于情于理,都超出了一个正常人的判断,可认定为原告重大误解,认为他所买房屋系原告一个人所有。故本案是可撤销合同,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见虽然比较模糊,但是还是可以看出共有人栏是有人名的,可以判断出房屋系共有的。原告斥巨资买房,应该谨慎,且合同签定与付款之间相隔三天,原告完全可以到房产部门查询。可以推知,原告应是知道房屋是共有房屋,被告未欺诈,原告不存在重大误解。故本案合同系有效合同,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现如今存在大量的为了避税,买房不变更登记,致房屋经多次买卖房产证上仍然是初始的所有人,如何看待此类合同?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的房屋是按份共有,其中39%粮店所有,61%李某所有。按份共有人有权按份额处分共有房屋。《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房屋共有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而将其份额出售给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又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那么,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本案中,61%份额转手至被告,粮店的份额转手于彭某。在几次交易中,均未通知共有人,而共有人也都未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均未变更登记,买卖合同有效,未变更登记是物权行为,并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只是未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房屋的所有人应该为彭某与被告共有,被告有权处分其所有的份额,但共有人彭某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应该将房屋共有人彭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第彭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同意以相同价格购买房屋,主张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彭某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本案关键是认定被告是否欺诈,原告是否重大误解。被告在签定合同钱,已将房产证复印件给原告审查,原告在审查后才与被告签定合同。虽然复印件比较模糊,但可以看出共有人栏上是有名字的,可以推断出此房屋是共有的,故原告以被告欺诈至原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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