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代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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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代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控制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海运代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控制刘国梁随着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作为进出口最主要运输方式的海洋运输也快速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市场等各种因素,我国的海运市场仍处于极不规范的状态,因操作不规范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甚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本文拟从几个方面就海洋运输代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FCR(货运代理收货凭证)的实务应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FCR的含义及签发条件 FCR从表面含义看该单据仅为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凭证,但在实际使用中,货运代理人均在收据中注明“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2007年12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获得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授权,受理会员单位FIATA运输单证的签发申请。 (二)FCR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及法律风险防范 FCR是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单据之一,在中国获得FIATA认证前,在海运过程中就有大量使用,甚至是在信用证付款中也将FCR单据作为议付单据。以下就FCR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加以讨论。 1、FCR与提单的区别 (1)不可转让性。提单所有人可以自由转让提单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 FCR仅为货运代理公司已收到货物的事实情况的说明,并没有类似于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其自然也没有可转让性。 (2)交货凭证。提单具有提货单的作用,收货人必须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FCR仅为收货证明,收货人无需凭FCR提货,直接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即可。 (3)作为信用证单据的可接受性。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具有转移其记载货物所有权的功能,属于UCP600规定的银行可接受的单据; FCR不具有上述的属性,银行在信用证付款时一般不予接受,需要信用证中明确载明“FCR单据是可接受的”。 2、FCR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托运人的风险防范。从托运人的角度看,FCR最大的风险在于货物所有权的控制,货运代 理是收货人的代理人,也就是说在货物交到货运代理手中时其实就已经由收货人控制,在收货人因各种原因拒付货款时,托运人将处于既无法控制货款又不能控制货物的被动境地。托运人只有在收货人信用较好或双方长期合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对于新客户或对对方资信能力不非常了解时还应谨慎使用。 (2)货运代理公司的风险防范。FCR因其记载内容不同,货运代理所处的地位也不相同,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相同。如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则货代只起到代理买方收货的作用,与买方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运输关系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相应的也不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FCR中如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的内容,则货运代理不但有接受货物的责任,而且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买方处,则货运代理在海运过程中实际上是处于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对于运输中产生的风险承担与实际承运人同等的责任。 在海运过程中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风险远小于作为无船承运人,因此货运代理公司在设计单证内容和操作过程中,应当尽量表明其作为运输代理人的性质,似是而非的表达很容易在出现纠纷时陷入既未得到应得利益又承担较大责任的境地。 二、货运代理行业的“转委托”现象 在货运代理行业有一种非常普遍的业务模式,通常被称作“做同行货”,即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托运人订舱委托后,再委托另一货运代理公司(非承运人订舱代理)订舱,甚至很多时候一票货物运输能转三、四家货运代理公司。这种方式在货运代理行业内非常普遍,但归结到法律上而言,此种行为是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 (一)转委托的合法性分析 实践中,为了增强业务效率,货主和货运代理之间通常是以“托书”作为委托关系的证明,托书以货物情况、租船订舱需要的信息以及运费价格为主要内容,没有涉及是否可以转委托的授权内容,货运代理公司出于从中赚取利润的目的,通常向托运人隐瞒转委托的事实,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出现问题,托运人通常很难知晓转委托的事实。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受托人如果要转委托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实际业务中隐瞒转委托事实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二)擅自转委托的法律后果 1、责任赔偿承担 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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