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亚洲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的特点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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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亚洲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的特点研究

亚洲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的特点研究 张子栋 【摘要】本文对东京、台北、新加坡、香港、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八个典型城市的轨 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体制进行了研究分析,并从主管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建设与运营管 理的分离与合并、轨道交通建设的推动机制、建设资金来源、轨道交通公司的组件等五方面 对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的特点进行总结,以为我国各城市构建适应各自发展的轨道交通管理体 制框架提供参考。 【关键词】轨道交通;管理体制;建设;运营 1 亚洲典型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体制 1.1 东京轨道交通管理体制 日本轨道交通管理体系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中央一级由国土交通省负责,地方则 由都道府县政府负责。日本中央政府机关在2001 年改造重组时,将原运输省、建设省、国 土开发厅合并而成立国土交通省,其辖下有铁道局、铁道运输机构、铁道技术综合研究所及 其他私铁。国土交通省下的铁道局是日本铁路事业的最高主管机关,统筹铁路的监督与管理 相关业务,铁道局下辖总务课、干线铁路道课、都市铁路课、财务课、业务课、技术企划课、 设施课等。其中,都市铁路课重点负责都市区的铁道事业管理。而铁道技术综合研究所负责 研发职能,另有铁道运输机构负责建设铁路的事宜。 对东京轨道交通而言,自 1987 年国铁民营化改革之后,日本铁道事业法规定铁道事业 的建设主体与运营主体必须分离,因此造就了东京轨道交通现存的多种运营形态。按运营主 体分为四类:东京都政府、政府设立的特殊法人、东京都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第三部 门和私营企业。如东京地下铁由两个单位共同运营,即东京地下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法人) 所运营的东京地下铁路线和东京都交通局所运营的都营地下铁路线(东京都政府)。而东京 轻轨公司和多摩都市轻轨公司则属于第三部门,分别负责运营羽田轻轨线和多摩地区内的轻 轨线路。私营企业如东武铁道、西武铁道、京成电铁、京王电铁等则主要负责各自私铁的运 营。 1.2 台北捷运管理体制 1988 年,台湾地区制定了《大众捷运法》,该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大众捷运系统主 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其他相 关管理机关,中央一级还有内政部等,地方一级有都市计划、地政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大众捷运交通政策、法令规章的制定和业务执行的督导;地方主管机关负 责监督和办理或委托办理大众捷运系统规划、建设及运营及相关事项;相关管理机关配合主 管机关进行业务。 1    对台北捷运而言,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负责大众捷运系统的建设管理,台北大众捷运 公司负责运营,而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是大众捷运系统的主管机关,其重点是运营的监督和管 理。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为台北市政府的一级机关,依台湾现行法治而言,为一临时性派 用机关,负责大台北地区及台中市的捷运建设工程管理;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的成立,始 于1975 年推动的大台北都会区捷运系统工程,于1987 年2 月23 日改制,正式成立台北市 捷运工程局。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为台北捷运系统、猫空缆车以及台北小巨蛋的营运 单位,为一特许经营机构;股东包含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交通部、唐荣铁工厂、台北 富邦商业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及合作金库银行等七家法人,其中台北市政府持股73.75%, 为该公司最大股东。 1.3 新加坡捷运管理体制 1983 年新加坡国会通过大众捷运公司法(the Mass RapidTransit Corporation Act 1983 )。 大众捷运公司(Mass Rapid TransitCorporation ,简称MRTC )于同年成立,依法享有为完成 兴建大众捷运系统的各项权限,同时于必要时,经由交通部长的允许或指定,可从事其他活 动及履行其他职务。之后MRTC 取消,改为新加坡地铁有限公司(SMRT)。 新加坡陆上交通管理机构为陆路交通管理局(LTA ),全权负责综合管理所有陆路交通 事务,业务范围包括私人交通、公路、公共交通、地铁系统及轻轨系统等,职责范围包括制 定政策、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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