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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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12日签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osen HS Investment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十一层B 单元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顾问;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有效。 第二章 股东及出资 第六条 股东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情 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亿元) 出资时间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10 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1 东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决定董事和监事的薪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 司。 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按规定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四人,由股东选派。 第十二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2 董事长。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及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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