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红鹰学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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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红鹰学院章程

附件: 宁波大红鹰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宁波大红鹰学院; 学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院路,邮编 315175。 第三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由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自愿投资 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以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区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坚持培养高层 次应用型人才的道路,以内涵建设和发展为重点,不断培养办学 特色,积极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 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地方性民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今后 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当扩大在校生规模。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本科为主、专科为辅。 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二至三年。 — 3 — 学院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 学院的学科门类设置:坚持以信息技术及先进制造技术等工 科为主,以社会、管理、人文等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征的现代 服务业学科为辅,多学科协调发展。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 按国家规定,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颁发学位证 书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院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学院开办资金:24139万元;出资者:宁波大红鹰 教育集团,目前累计投资:70078万元。 第十一条 学院从事的教育教学业务范围:高等学历教育和 非学历教育。 — 4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 构。首届理事长通过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董事会推选产生,以后 由理事会推荐、董事会批准。理事由理事长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 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 关备案。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5 —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长 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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