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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信息公开暂行办法.PDF
安徽工程大学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
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
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建
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
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推
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督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
公室,信息公开督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须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并
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等;
(五)推进、监督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
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学生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
理、学位评定办法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
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
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
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
与聘用办法,新教师引进和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
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
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十)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
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有关社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
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
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
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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