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系统预防职务犯罪2015讲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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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人社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远离职务犯罪 筑牢思想防线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王晓东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 第二讲 职务犯罪概述 第三讲 人社系统的职务犯罪 第四讲 检察官提醒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主要职权 ·检察机关的管辖权 ·检察机关体制改革 《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133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 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今年的反腐力度空前加大。 ※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 ※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人社系统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3、报复陷害罪等等。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社系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人社部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建设者,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承担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推动者,更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者。他们接触群众最广泛,服务群众最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最密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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