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劳动关系管理讲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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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 举例:保姆是劳务派遣吗? 案例 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09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2009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 ???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裁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两被申诉人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应用案例(p358) 案例一: WT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一家劳务派遣专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8年5月,为了筹备参加将于10月开幕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SHE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WT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提供日语翻译一名,服务期限为半年。 接到SHE公司的请求后,WT公司随即在人才市场发布了招聘日语翻译的广告。2008年6月10日,拥有日语翻译资格证书的方珠看见WT公司的 招聘广告后即前往应聘。经过面试,方珠顺利被WT公司录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特别载明:方珠的用工单位为SHE公司,派遣期限为6个月,工作岗位为日语翻译。 方珠办理好入职手续后随即被派遣至SHE公司工作。6个月的派遣期限期满后,SHE公司将方珠退回WT公司,WT公司随后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宣布终止与方珠的劳动合同。但方珠认为WT公司的决定是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 请问:你认为WT公司的决定违法吗?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WT公司的决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WT公司与方珠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半年的有效期,这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纠正。 案例二: 王婷系ZTZ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08年1月,ZTZ公司与SD酒店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王婷等10名员工被ZTZ公司劳务派遣至SD酒店从事保洁工作。 2008年6月7日,王婷在执行保洁任务时不小心从SD酒店一楼的窗台上跌落倒地,导致小腿骨折。SD酒店的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是拒绝支付医疗费。伤愈后,王婷找回ZTZ公司索要医疗费。 然而ZTZ公司老总拒绝赔偿,对王婷说:你是为SD酒店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应该找他们索赔。 请问:王婷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婷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ZTZ公司拒不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婷的合法权益,给王婷造成了损害。因此,劳务派遣单位ZTZ公司与用工单位SD酒店对王婷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吴梅于2008年1月进入CF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事家政劳务派遣工作。劳资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吴梅每个月工资为1800元,劳动合同期内应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 2008年5月,吴梅与一中学同学结婚。两个月后,吴梅怀孕了。得知吴梅怀孕,CF公司老总非常高兴。他想借机炒掉吴梅,以节约公司人力成本。2008年8月1日,CF公司通知吴梅:因她怀孕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与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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