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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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

浙江张氏叔侄案例分析【摘要】2013年张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最后将提出本人对张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氏叔侄所为。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张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张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张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正文】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一.程序错误(一)口供1.拘留按照法律规定,张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这就为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2.刑讯逼供的事实按照警方的说法,张氏叔侄一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但是这与张氏叔侄的说法完全不同。张高平在今日说法采访中表示,在被拘留的七天七夜都是站着被讯问的,而且双手被铐了起来。有时候还被要求跪皮鞋底、不让睡觉;甚至嘴巴里被放入了两根烟,要求烟灰要一样齐,但就是不能吸、不能用手。对于供述内容的部分,张高平表示也并非是他的真实表述。供述内容完全就是靠猜,猜不对警方的意思就会被打巴掌,直到所述内容符合警方心意。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事发时的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警方依然违反法律程序,以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获取证据。对于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予以排除,但是新刑诉法做出了相关规定,是一大进步。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刑讯逼供的证据——录像缺失对于是否真的存在刑讯逼供,警方与张高平的供述并不一致,因此需要寻找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查看审讯录像便是最好的途径。可是审讯录像却出现了一段时间的空白。根据警方记录,审讯时间是从5月28号的6点10分到6点58分,只审讯了48分钟,可恰恰在这48分钟的时间内,录像中断了半小时。虽然录像并没有直接记录下刑讯逼供的镜头,但这半小时的录像空白时间恰恰间接说明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让人遗憾的是,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进行录音、录像,这也就导致了非法获取的口供被法庭所采信。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出现,新《刑诉法》进行了相关规定,可谓一大进步。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第二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张氏叔侄的案子属于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如果缺乏相关录像,便可将非法证据排除,保护当事人利益。4.相互矛盾的口供张氏叔侄的口供存在着不少的前后矛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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