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入炉煤调湿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钢铁标准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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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炼焦入炉煤调湿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炉装炉煤调湿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安全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调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调湿 coal Moisture control 是指在装炉前除去炼焦入炉煤中的部分水分,并使入炉煤的水分得到稳定控制的技术。又称“煤水分控制”。 3.2 能效系数 efficiency of energy utility 指煤调湿工艺有效利用的余热能总量与工艺过程总能耗的比值,表示煤调湿工艺对余热有效利用的能力。 3.3 细粒回收 recycle of airborne coal dust 对煤调湿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悬浮性煤尘的尾气进行除尘净化、回收尾气中微细颗粒煤尘,使尾气实现达标排放的技术。 3.4 出料混配 mixing of discharged coal 指将细粒回收系统收集的细粒煤料与调湿后的煤料均匀掺混在一起的技术。 3.5 焦炉烟道气 combustion waste gas from coke oven heating 指焦炉加热过程中,燃料燃烧后产生并经过烟道外排的废气,该废气具有一定的温度,携带一定的余热。 3.6 载气 carrying gas 煤调湿工艺中,用于将煤料中蒸发出来的水蒸气带走的气体。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 应根据建设场地、备煤工艺、原料煤种类、焦炉炉型、热源及调湿目标等情况,对煤调湿工艺的能效系数及投资回收期进行计算评价,合理确定煤调湿工艺。 4.1.2 煤调湿工艺应包括热源供给系统、供煤系统、调湿系统、细粒回收系统、出料混配系统、调湿煤输送系统及检测与控制系统。 4.1.3 每个上煤系统宜对应设一套煤调湿系统。 4.1.4 煤调湿工艺应每天连续运行。 4.1.5 煤的调湿目标值应根据炼焦生产工艺及满足化产回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确定。 4.2 热源供给系统 4.2.1 热源及热媒 4.2.1.1 应采用焦化企业生产中伴生的余热作为煤调湿的热源。 4.2.1.2 应减少余热利用过程能量转换的次数。 4.2.1.3 热媒不得在调湿过程中改变除入炉煤水分之外的其它化学组成。 4.2.1.4 采用焦炉烟道气作为热媒时,必须保证焦炉烟道压力稳定,且焦炉烟囱始终处于热备状态。 4.2.1.5 采用焦炉烟道气作为热媒时,焦炉总烟道翻板宜采用电动调节型并与烟气引风机连锁。 4.2.2 载气 4.2.2.1 应优先选择含氧量低、相对湿度低的气体作为载气。 4.2.2.2 载气进入调湿机的温度应低于调湿机入煤的热解温度。 4.2.2.3 载气的供给数量应根据调湿机处理煤量及调湿机出口烟气露点温度进行调整。 4.2.3 热媒输送管路 4.2.3.1 应尽量缩短热媒输送管路长度。 4.2.3.2 热媒输送管路应设置绝热保温设施,始末端温差不得大于20℃。 4.2.3.3 热媒输送管路上应设置必要的温度补偿设施。 4.2.3.4 热媒输送管路上应设置调节阀。 4.2.4 供热能力调节 4.2.4.1 热媒输送系统应设置供热能力调节设施。 4.2.4.2 应根据进出调湿系统的煤料量、煤料温度、煤料水分等参数对热源供给系统设备的运行进行调节。 4.3 供煤系统 4.3.1 供煤系统应设置煤调湿旁路上煤系统。 4.3.2 供煤系统应设缓冲仓,缓冲仓储量宜大于4h,缓冲仓内表面应光滑。 4.3.3 供煤系统应设置除铁器及异物分离器。 4.3.4 供煤系统应设置自动调节供煤量设施。 4.4 调湿系统 4.4.1 调湿机给煤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能够连续均匀供给和分配煤料; b) 能够防止煤料粘结堵塞设备; c) 能够实现密闭给煤。 4.4.2 应采取温升控制和调节措施,保证调湿后煤料的温度低于65℃。 4.4.3 调湿系统应具有对煤料干燥程度进行有效调节的手段。 4.4.4 不同粒级的煤料经过调湿以后的含水量与目标值偏差应小于2%。 4.4.5 调湿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具有布料均匀的结构; b) 具有煤料与热载体或热源接触均匀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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