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 M-201 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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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 M-201 2005

AAR 标准与推荐规范手册 联轴节与货车缓冲件 钢铸件 M-201 技术规范 正式通过:1923 年; 修订:1984 年,1993 年,1997 年,2000 年,2003 年,2005 年 1.0 范围 本技术规范涉及机车和汽车等设备以及各种用途的碳素钢与合金钢铸件,其分为 A ,B , + B ,C,D ,和 E 级,AAR M-201 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铸件,除非某种特种产品,AAR 技 术规范会给出变更的技术规格。 2.0 购买的依据 除非购方另行规定,A 级为未经退火、退火或正火铸件。B 和 B+级为经正火或正常回 火铸件。C 级为经正常回火或调质铸件。D 和 E 级为调质铸件。 2.1 应购方要求,发放证书将作为验收依据。该证书应包括一份报告书,它关于生产、采样、 测试,及其检验过的材料是按照并符合本技术规范所有适用规定的要求进行的。每份证书都 要经过供方或厂方授权代表签发。无特殊申明的情况下,因理解为根据购方的要求,该记录 必须要向购方提供。 3.0 存档 厂方需对此分标准中所涉及的铸件提供报告,包括所有的重量、物理性能报告、化学性 能报告和热处理报告,并将纪录保存最少 3 年。而这些记录会应购方要求随时提供给对方。 同时,厂方也必须保存至少3 年以上每个单独铸件的序列号的纪录,以便用序列号追溯上面 提到的各份报告。 生产 4.0 工艺 钢铁熔炼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工艺:平炉、电炉、熔炉、转炉或氧气顶吹转炉等技 术。 5.0 热处理 铸件要经彻底清洁方可进行热处理,内腔不应被成型材料阻塞,然后,按照适宜于 2.0 节要求的方法进行下面的热处理过程。 浇注后,铸件的温度须降至 1,000℉(538℃)以下方可以不损伤铸件的速率下进行热处 理。 5.1 全退火 将铸件加热至转变范围以上合适的温度长达所需的时间,才能达到完全的奥氏体化,细 1 化晶粒结构。然后,使该铸件在退火炉内缓慢降温。除非购方另有规定,厂方会在规定全退 火的工序选择正火替代全退火。 5.2 正火钢铸件 按如下次序进行钢铸件正火处理 5.2.1 将铸件加热至转变范围之上固有恒定温度,并保温一段合适时间,以达到完全奥氏 体化,细化晶粒结构。 5.2.2 从炉内取出铸件,在静止空气中降至 700℉(371℃)以下。 5.2.3 作为厂方选择,规定为正火的 B 级和 B1 级铸件可随后进行回火处理。 5.3 正火回火钢铸件 按如下次序进行钢铸件的正常回火处理 5.3.1 将铸件加热至转变范围之上固有恒定温度,并保温一段合适时间,以达到完全奥氏 体化,细化晶粒结构。 5.3.2 从炉内取出铸件,在静止空气中冷却,直至铸件作为一个整体其温度降至回火温度 之下 100℉(38℃)时止。 5.3.3 将铸件重新加热进行回火处理,使其温度在转变范围之下固有恒定温度,但不得小 于 600℉(316℃),并保温一段所需时间。从炉内取出铸件,并按任何所需速率冷 却。 5.4 淬火回火钢铸件 按如下次序进行钢铸件的调质处理 5.4.1 将铸件加热至转变范围之上固有恒定温度,并保温一段合适时间,以达到完全奥氏体 化,细化晶粒结构。 5.4.2 从炉内取出铸件,当铸件温度还在转变范围之上时,通过合适的液体介质将铸件迅 速冷却至大大低于转变范围温度之下。 5.4.3 将铸件重新加热进行回火处理,使其温度在转变范围之下固有恒定温度,但不得小 于 800℉(427 ℃),并保温一段合适时间。从炉内取出铸件,并按任何所需速率冷 却。所有铸件在淬火后易生成裂纹,为阻止开裂,必须尽快进行回火处理,淬火与 回火的时间间隔绝不能超过 8 小时。 5.5 热处理文件 本规定仅适用于汽车大梁、转向架承梁、联轴节体、拨叉、缓冲器或缓冲件等铸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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