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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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培训课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构成职业病的四个要件为: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过程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a射线、p射线、7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在上述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有如下规定: 1.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危害大的几类职业病。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1987年发布的职业病为9大类99种。2002年又进一步修订为10类115种。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发生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情形。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评】本条是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一般地讲,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紧张原因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在制定本条例中,从人们的习惯心理和接受程度以及政策的连续性考虑,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规定了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线。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政策和立法体系,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基本上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类。每一类中有一些项目,每一个项目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从理论上讲,对于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属于社会优抚的范畴。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单独的管理系统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实行单独的优抚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在实际工作中将伤残军人转业或复员到企业工作的人员的有关保障项目划归用人单位承担,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进而演变为社会保险的项目。因此,在本条例中仍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转业或复员到用人单位后,在旧伤复发的情况下视同工伤,享受《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类人员在因战、因公负伤时,已尊受了相关的待遇,当旧伤复发时,与职工工伤旧伤复发的情况一样.不属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畴,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8.原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解评】本条是关于不属于工伤保险承保范围的特例情形。职工虽然具备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或者是具备在工作的过程中的条件,但是其所造成的伤害是由于本人的故意犯罪行为、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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