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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信用体系的建立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摘要]:本文从保险实务的整体运作状况剖析保险业发展经营的内在管理理路和外在制约保障机制,从经济学视角剖析保险信用体系建立的原初意义和现实影响,从保险法学的视角透析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几大关键性问题和具体实施步骤,对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现实状况和实践基础进行了剖析,对建立保险信用体系与法律保障需求矛盾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对建立与完善保险信用体系法律保障机制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对保险信用体系对保险人的法律规制、对政府监管的规则要求、对保险中介结构(人)的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在信用建设的制度层面、信用管理的法律层面、信用传承的文化层面,为保险公司如何实现科学化、规范化、集约化管理与在全社会树立最大诚信行业的社会形象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键词]:保险信用体系法律保障机制保险监管立法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保险业将全部放开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整体管理机制和运营规则发生了深刻和显著的变化。以迅速提升核心竞争力、适应市场变化、拓宽发展空间为目标,国内保险公司抓紧利用入世契机,在经营机制转换、管理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组织重构、产品升级创新、资产整合优化、拓宽资金渠道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流动组合与企业再造,以期实现结构最优化、效率最大化,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求与国际有效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客观地讲,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仅仅是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更重要的是如何树立起保险行业在社会公众的信用形象,有效规避信用风险,这是解决阻碍保险业发展瓶颈问题的当务之急。从深层次照察中国保险业社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的现状,从多角度分析保险行业自身经营风险、经营信用、以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基础的特殊属性,我们有必要就如何构建中国保险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终极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搭建进一步深化理论探讨的观点平台,拓宽以法律为基石的多维度的观察视野。   一。对信用及信用体系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的界定   1.信用的基本概念:   “信用”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概念,涉及到文化层面,涉及到制度层面,涉及到经济层面,也涉及到法律层面。从不同的层面出发,信用的概念也不尽相同。从学术的角度看待信用,分析信用体系,也就有了多重的理解方式。   从文化学的视角分析。《辞海》对信用的解释是:诚实、不欺;遵守诺言。上下五千年,在中国上至约束皇帝的“君无戏言”,下至约束百姓的“言必信,行必果”,从儒家经典的“言而无信者,不足与谋”,到市井弹词对德者侠士的描绘,都体现了中国对信用的理解,不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而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的。把信用、守信作为对人的一种道德评价,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到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奉为正统以后,“仁、义、理、智、信”作为做人的标准,成为中国传统人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辞海》在内的工具类书都无疑受到传统文化的浸淫,而凸显出对信用的道德意蕴的倾斜和重视。但是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内涵的扩大还是在法律视角下的信用保护的强制,都是以信用的最原初的道德意义和文化意义作为前提和底线的。中国传统文化直接触及事物最根本内核,其直观性在这里暴露无遗。从另外一个侧面看,中国传统信用观念和信用规则既然呈现道德性,则有一整套传统礼教根基、阶级统治秩序做保证,“道德的问题用道德去解决”,显然只适用于自然经济条件的简单化的经济关系、封建阶级统治下的模式化人际关系。它对以资本为纽带、以自由为基石、以法律为准则的现代社会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处理显然是手足无措。因此,传统文化中的信用是从个人的“修身”角度而言的,是对单个主体主观认识的道德性义务的规制,因此,它还根本构不成信用“关系”,“关系”必须是指向双方或多方的,以各种渠道相连接的,而最普遍的联系渠道就是经济上的互通、人格上的确认,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内涵的扩张成为必然。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经济学上信用的概念,众说纷纭。有的文献中信用被解释为,“信用是指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允诺在将来给付报酬的做法。”有的论著对信用的解释是:“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回收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有的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不再仅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所得进行支付,也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信用是企业和个人的一种价值资源,它可以作为市场交易的方式而存在。也有人将信用比喻为个人和法人的“经济通行证”和“经济护照”,是个人和法人的“无价宝”。总的看来,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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