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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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doc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12年11月30日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缩写 BCS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北京地区合法从事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的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沟通政府与会员间的联系,为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的决策服务,为会员服务,为首都经济发展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七号院东楼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 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 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监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举办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等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国际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促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五) 组织编制工程建设监理教材和技术资料。组织考察交流国内、外建设监理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做好GB/T19001、GB/T24001、GB/T28001等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六)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业内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 为会员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八) 组织评选和表彰在建设监理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本行业的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地区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单位; (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 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和获取信息资料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自觉遵守本会的《监理 行业自律公约》; (三)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交回会员证书。被除名单位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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