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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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行政法、组织法等公法部门,我国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私法多元体制下的重要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法大全》的构成部分。罗马法通常指自罗马起源起至查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 答案:AD 本题考查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的含义。英美法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是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先有实质意义的民法,经过一定发展后再通过形式意义的民法,即民法典的形式予以体系化,如我国目前就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未来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也不排斥以单行法形式存在的实质意义的民法。 答案:ACD 本题考查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比如说配偶身份关系就只能因结婚行为方可以产生。特殊的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的实现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人身关系并非与财产关系毫无联系。侵害人身关系一般情形可以由民法处理,只有严重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仍然不排斥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 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在我国目前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属于民法渊源,由此可见习惯作为民法渊源是受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民事习惯都可以作为民法渊源。另外,学说及法院判决皆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属于民法渊源。 简答题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传统民法典体例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反映“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加以调整,是民法权利法内部体系的完整展开。人身关系以人为主体,也是财产关系基本的承载。 (2)民法对于人身利益的保护是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如刑事责任的承担以犯罪为前提,其构成要件非常严格,难以对受害人进行充分保护,民法上的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制度就很必要。 (3)人权保护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要求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4)市民社会关系中,很多关系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难以分开,比如说法定继承制度,其产生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其内容却是财产利益。所以民法如果不规范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关系也就不能作出很好的规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体现人们一种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虽然像名称权等人身权可以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或者可以通过财产补偿其损害,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或者内容。 (2)专属性。人身利益与人身难以分离,尽管部分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与财产权比较,其专属性更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数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如生命健康权与生俱来终生享有。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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