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凤凰城小区公共租赁住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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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凤凰城小区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方案 (第二批)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5〕174号)及《丽水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丽建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现就凤凰城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物配租房源 此次实物配租的房源位于联城街道凤凰城小区,单套建筑面积45㎡至50㎡,户型为一室一厅,共225套,其中凤凰城一区2套、二区1套、三区222套。房源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文件进行统一装修,达到基本生活标准。 二、实物配租原则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目前市区联城区块房源数量基本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需求,为确保保障家庭住有所居,保障房源充分利用,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对之前选择货币补贴的保障家庭进行实物配租。除一至二级残疾、低保家庭外,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家庭,视同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含货币补贴)待遇。 三、实物配租对象及轮候顺序 实物配租的对象为符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已登记在保且本人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一)已登记在保的实物配租对象轮候顺序具体如下: 1、孤老、1—2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经市政府确认的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 2、除上述情况家庭以外,2004年至2015年在保家庭中以申请保障年度的先后为轮候顺序,同一年度保障的家庭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号,前一年度在保家庭实物配租完毕后,下一年度的在保家庭方可进行配租。若剩余房源数量少于下一年度在保家庭户数时,以抽签方式确定该年度配租家庭。在保家庭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又取得资格的,按后取得资格的时间进行轮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 2、有私有房屋但没达到保障标准的家庭; 3、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有虚报申请材料、恶意骗取政府保障行为的家庭; 4、有其他不符合实物配租情况的家庭。 三、实物配租建筑面积标准 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享受实物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保障人数 1-2人家庭 3人及以上家庭 享受保障面积 36㎡ 人均享受15㎡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它货币补贴保障,包括面积差额补贴。租金根据每年市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四、实物配租程序 (一)公告及申请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数量及本方案第三条规定,将2016年年度审查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名单(以下简称《名单》)提供给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公告栏予以公告,同时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通知轮候家庭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并填写《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未提供相关证件而未在《名单》中的在保家庭,可携带相关证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核实,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到所在街道(社区)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上交《申请表》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17时止,逾期未交,视为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同时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含货币补贴)资格。 (二)审查及公示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建设局审议后,在相关媒体上公示15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届满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丽水市区凤凰城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选房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三)房源展示:在联城凤凰城小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3天。 (四)摇号、抽签及选房 摇号、抽签及选房须由申请人持《通知单》及本人身份证参加。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委托书须由本人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或经公证。被委托人须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参加。 规则详见《丽水市区凤凰城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选房规则》。 (五)交房。实物配租家庭选定房号后,在5日内签订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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