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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1 2009年8月1日,李某以未获加班费为由,向所在的上海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餐饮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该大厦的《考勤管理制度》明文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李某提供了打卡记录说明自己加班的情况,但不能提供经部门经理批准和有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的证据。 李某的请求加班工资是否能得到支持? 解析: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较为完善,对加班费有明文规定,可能要求劳动者进一步提供相关的加班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2 ????2006年10月12日,乔某到沈阳某健身俱乐部任桑拿部主任,月平均工资1223元。2008年3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俱乐部支付乔某经济补偿金1550元,但未付加班费。乔某认为,她平均每月加班14.4天,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要求健身俱乐部提供考勤记录,但用人单位未提供。 乔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考勤卡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范围,尽管它只能证明员工在单位,不能证明其加班,但是在加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裁审机构认定加班事实,往往是有考勤记录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以考勤记录为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无考勤记录,但劳动者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的,也可能支持其主张。????乔某初步举证加班后,举证责任就分配给了用人单位。由于俱乐部承认员工打卡上下班,但拒绝提供员工打卡记录,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3 王小姐等9人是外来民工,在某公司任计件工。每周工作中,除完成劳动定量,她们还超额完成产品件数,且每周工时超过40小时。2006年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公司一直未支付王小姐等人的加班工资。2008年10月,9名女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却认为,对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 公司观点是否有道理? 解析: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计件工资制只是工资计算方式的改变,而非工作时间标准的改变。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属于加班。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规定超额完成定额工作量,按照厂方的规定是多劳多得,但这种多劳多得仅适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情况。本案中,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是在法定工时外。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就应认定为加班,企业应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4 2008年5月12日,王先生与上海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简称器材公司)签订期限自2008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从事驾驶员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王先生工作期间,公司未进行考勤,仅规定每月向其支付200元作为加班费。????2009年8月,公司以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先生认为,公司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器材公司做法是否恰当? 解析: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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