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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培训 第一部分 “户籍化”管理的概念 第二部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户籍化” 管理中的任务 第四部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户籍化” 管理中的任务 第五部分 户籍化管理网上操作方法 第六部分 户籍化管理工作难点分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培训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依据部局[2012]164号《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就开展好我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做如下说明: 第一部分 “户籍化”管理的概念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第二部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部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是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系统未升级之前用纸质报告,市一级单位向支队报告,二级单位向大队报告,三级向派出所报告) 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第二部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二部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户籍化”管理中的任务 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部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户 籍化”管理中的任务 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指导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第四部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户籍化”管理中的任务 二是对重点单位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红色表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差”,黄色表示“一般”,绿色表示“好”),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至少利用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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