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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201308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 建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是主要业务模式。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已依法许可250家支付机构,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一旦这些资金被挪用、占用,将影响广大客户切身利益。 除了预付卡受理机构,其他机构都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 客户备付金规模增长幅度快。2013年第2季度末,纳入统计监测的非金融机构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00亿元左右,其中68家非金融机构备付金余额超过1亿元。 客户备付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是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的核心 一、《办法》出台背景 (二)落实2号令、细化2号令监管要求的需要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从业务准入、客户备付金安全、业务规范角度建立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强调了客户备付金的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缺乏指导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管理的细化要求。 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三)规范支付机构监管的需要 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存在问题: 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 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 资金存放、使用形式多样:投资、委托贷款 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透明度低 需要纠正 一、《办法》出台背景 (四)国际监管经验 境外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在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下发展快,市场监管从初期的“市场自发调节”向“市场调节和强制监管并重”的方式转变。 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体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四)国际监管经验 美国将非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统一货币服务法》、《货币汇兑法》等规定: 1、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应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以保证资金在最终使用前“确实存在”。 2、限制货币汇兑机构的投资行为,要求其始终确保投资产品的市场价值不低于其发行或销售的支付工具、储值债务或执行的转移货币的总额,以确保客户备付金资产不损失。 3、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对许可货币汇兑机构投资的资产类型和比例提出要求,规定可持有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的现金、存款单以及可被联邦储备银行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对于全国性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股票,总投资不得超过全部总额的20%,且一次性投资不得超过全部总额的10%。 一、《办法》出台背景 (四)国际监管经验 欧盟《电子货币机构从业、经营与审慎监管指令》、《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规定: 1、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隔离、单独存放在银行账户中。 2、如用于投资,则限于安全、高流动性的低风险资产,并由各成员国细化确定具体的可投资产品范围。 3、客户资金应当被专门的保险机制或类似的担保制度所覆盖,以在支付机构不能履行财务义务时向客户支付。 4、支付机构在客户资金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发生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权20%以上或以下股东变动时,应提前告知监管当局,监管当局如认定有可能损害机构健康、稳健经营,可以提出否定意见。 一、《办法》出台背景 (四)国际监管经验 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规定: 多用途预付票证发行机构的未使用总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应在指定日期内将其中1/2委托至距离主营业场所最近的寄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 新加坡《支付系统监督法》、《储值工具指引》针对非金融机构预付卡资金管理提出要求。 二、《办法》制定原则 (一)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首要原则,决定了《办法》的立场、方向。 具体体现:备付金银行和账户体系设计、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备付金业务的规范合作与管理要求、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等。 通过这些要求,《办法》实现了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环节的资金存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政策目标。 二、《办法》制定原则 (二)适度把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科学平衡监管成效与支付服务效率。 修改《办法》时重点考虑的原则。 具体体现: 备付金银行和账户体系进行多元化和分层性设置,以满足支付机构不同业务模式的需要; 参照银行、证券等监管实践,将风险准备金计提从静态、固定方式调整为动态、差别化模式; 适当考虑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收益诉求,将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为单位定期存款等存放形式的最长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考虑汇缴账户的风险较低,适当降低为支付机构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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