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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防护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 危害防护 6.1.1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6.1.1.1 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一、按来源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主要有: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 1.生产工艺过程:如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及传染性因素等。 2.劳动过程: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布局、生产制度与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程度有关等。 3.作业环境:不良气象条件、通风、照明等。 6.1 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 二、按照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 1.环境因素 (1)物理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高湿、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2)化学因素(也称工业毒物):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工业毒物,以粉尘、烟尘、雾气、蒸汽或气体的形态存在。 (3)生物因素: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霉菌、真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 包括劳动组织与作息制度不合理,作业时间过长、作业强度过大、长时间单调或不良体位劳动、劳动负荷过重,夜班作业等。 6.1.1.2 职业病 一、概念 职业病: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二、分类 按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将10大类115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其中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 三、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有有害因素的性质,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和个体易感性。 6.1.1.3 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 生产性毒物: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 一、生产性毒物的来源 生产性毒物可在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废渣中存在,也可以是加热分解的产物。 二、生产性毒物的形态 1.气体:常温常压条件下,散发于空气中,如一氧化碳、甲烷、氯、溴、氟等。 2.蒸气:固体升华、液体蒸发时形成蒸气,如水银蒸气、苯蒸气等。 3.雾:混悬于空气中的液体微粒,如喷漆时所形成的雾滴。 4.烟:直径<0.1mm的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电焊时产生的电焊烟尘。 5.粉尘: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直径为0.1~10mm。 三、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 1.金属及类金属中毒:按照理化特性可分为重金属、轻金属、类金属三类。 2.有机溶剂中毒:苯、甲苯、汽油、四氯化碳中毒。苯中毒主要影响造血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汽油主要经呼吸道吸入,急性中毒时,轻者有头痛头晕、无力,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化学性肺炎肺水肿,严重者出现中毒性脑病等。 3.窒息性气体中毒:一氧化碳、硫化氢(闪电型死亡)、二氧化碳中毒。 4.刺激性气体中毒: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中毒症状主要是眼、上呼吸道均有刺激症等,严重时,可发生黏膜坏死、脱落,引起突发性呼吸道阻塞而窒息。 5.苯的氨基或硝基化合物中毒: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油漆、印刷、橡胶、炸药、有机合成、染料制造以及化工、农药等工业。 6.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7.农药中毒:在其生产、运输、保存、使用中均有大量的职业接触者。 四、工业毒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1.刺激 一般受刺激的部位为皮肤、眼睛和呼吸系统。 许多化学品和皮肤接触时,能引起不同程度的皮肤炎症;与眼睛接触时,轻则导致轻微的、暂时性的不适,重则导致永久性的伤残;一些刺激性气体、尘雾可引起气管炎,甚至严重损害气管和肺组织,如二氧化硫、氯气、石棉尘等;一些化学物质将会渗透到肺泡区,引起强烈的刺激。 2.过敏 某些化学品可引起皮肤或呼吸系统过敏,这种症状不一定在接触的部位出现,也可能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出现。呼吸系统过敏可引起职业性哮喘,这种症状的反应一般包括咳嗽(特别是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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