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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奖励扶助制度 (共2篇)
天津市奖励扶助制度 (共2篇)
天津市奖励扶助制度1、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哪些区县实施?
我市按照奖励扶助对象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的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在十二个农口区县实施。即在西青、北辰、东丽、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和蓟县12个区县实施。市中心六区界内农村农业户口人员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3、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哪几个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具体确认要按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执行。
4、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按规定不能列为奖扶对象。如果非农业户口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异,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农业地区农业户口人员,可否列为奖扶对象?
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以本人户口是否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列为奖扶对象。
5、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可否列为奖扶对象?
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但只给本市户口的一方发放奖励扶助金。
6、奖扶对象确认条件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指什么?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主要是指本人和配偶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数量没有超过生育行为发生时国家和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规定。
7、生育行为发生时我市尚没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怎么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按照其后我市最早规定的不超过生育两个子女为依据来确定。也就是说,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就算没违反;生育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即使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也不能列为奖扶对象。
8、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曾生育过两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这种情况下,要看其子女何时死亡。如果子女是在生育下一代后或其母亲49周岁后死亡的,就视为现存子女,现存子女达到两个的,就不能列为奖扶对象。
9、“现存子女”是否包括收养的子女?收养过子女的,如何计算其子女数?
现存子女包括本人收养的子女。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入户的,视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入子女数。本人曾经依法收养过的子女,现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0、送养子女是否计为子女数?
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11、夫妻婚后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不列为奖扶对象。因为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1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没收养子女的,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仍视为独生子女父母。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列为奖扶对象。
13、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如何认定?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4、奖励扶助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扶助金自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例如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2015年6月年满60周岁,那么就可以在2015年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奖励扶助金从2015起发放。
15、奖励扶助金如何计发?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16、享受奖励扶助金后,是否影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等方面的待遇?
奖励扶助金属于奖励性质,按照我市规定,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17、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后,原有的对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是否还继续施行?
继续施行。国家明确指出:“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整个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与其他已经出台和实施的优惠政策是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
18、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奖励扶助金?
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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