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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作钣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9修订).pdf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冷作钣金工 (2009 年修订)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冷作钣金工。
1.2 职业定义
对金属板材、型材和管材进行冷、热态成形,装配,并以柳接、螺栓连接等机械连接方式制造金属结构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 标准学时;
高级不少于40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30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冷作钣金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
训冷作钣金工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冷作钣金工高级技师的教
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具有相应机床设备及必要的刀具、工具、夹具、量具及机床辅助设备的实训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 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 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
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 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2 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
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作业
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
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 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
为1:10,且不少于3 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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