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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2005 年第5 期法律 INSURANCE STUDIESNo.52005
投保单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卫新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52)
[摘要]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了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
单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载体,如果投保单上的重要事实有误(假),保险人可以
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果某项在投保单上没有列明的重要事实被发现有误(假)时,保险人
也可以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另外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还常常在投保单条款的解释和保证条
款的认定等问题上引发争议。为使投保单能更好地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险人
在拟订投保单时应当尽量将与该险种有关的重要事实列入,并在投保单中尽量使用通俗、明
确的语言。
[关键词]投保单;合同解除;重要事实;保证条款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5-0083-03
一、投保单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载体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由此派生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我国《保
险法》第 17 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询问告知制度。在我国的司
法实践中,一旦保险人拿不出证据来表明其进行了询问,法官往往认定保险人放弃了询问权,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对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进行了隐瞒,保险人
也只得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不利后果。为扭转保险人在这类纠纷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和更好地方
便被保险人投保,我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先后引入了投保单制度。
从内容上来看,投保单上的信息包括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一些与所投险
种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投保人的一些承诺。依我国《保险法》第 17 条,保险法上的重要事实
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情况。由于投保单的篇幅
有限,保险人只能将其认为与所投险种最重要的事实进行列举,由投保人进行逐一回答;投
保人在回答完毕后,还要就所回答的真实性进行陈述并签字认可,有的投保单还要求投保人
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已经尽了说明义务等。一份完整的投保单是投保人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载体,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如果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告知
的重要事实有误(假),就可行使《保险法》第 17 条所赋予的合同解除权。
二、投保单上的非重要事实和投保单外的重要事实
从理论上讲,投保单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关系十分明确:投保单是投保人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重要载体,一旦在投保单上出现误述、隐瞒、虚假陈述等情形,那么保险人都可
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张合同无效。据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两种在实务中经常见到的、
似是而非的观点:观点一,凡是投保单上列的都是重要事实,因而只要投保单上的信息有误
(假),即便再小保险人都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观点二,凡是投保单上没有列的信息有误
(假),即便再大保险人都不得享有合同解除权。下面我们将从案例的角度来对这两个观点的
正确性进行探讨。
王某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一家集体性质的商场,在为商场货物投保时,其在投保单
上将经营方式写成集体经营,后来商场发生火灾,保险人发现王某在投保单上所填的经营方
式有假,即主张合同无效,后王某诉之法院。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投保单是保险人要求被
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途径,在投保单上的任何信息都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否则可
能导致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据此支持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王某不服,上
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填写投保单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方
式,但并不意味着投保单上的任何信息都是保险法上的重要事实,就本案而言,王某即便告
知其个体工商户这一事实,也不会导致保险人改变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这样的结果发
生,二审法院判决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审法院的观点很明确,王某属于个体工
商户还是集体经营属于投保单上的非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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