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6-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力义务的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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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关系成立后,如果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这 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在合同生效后,调整双方交易关系,变更、解除合同的途径,恰恰 相反,当事人既可以经由自由的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也可以在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满足时, 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变更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 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的移转)。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 让。 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特点: 利义务的转 让。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特点: 1、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也即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有如下类型: 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 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 变更合同; 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 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合同变更是指非实质性的条款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 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 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 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在: 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须有有效合同的权利的存在; 转让双方之间达成合同; 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须通知债务人;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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