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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第四章 排除犯罪事由

第四章 排除犯罪事由 正当行为的学说理论基础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排除犯罪事由 正当行为的学说理论基础 法益衡量说:如果侵害法益的行为是为了救济更高或者同等价值的法益,则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又分为优越的利益原理与利益阙如的原理 目的说:如果行为是为了达到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则是正当的。目的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了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违法性的根据在于恶的行为与恶 的内心。 社会的相当说:在历史的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范围内所允许的行为,或作为法秩序的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所允许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历史嬗变及理论基础 历史嬗变: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奴隶及封建社会的扩张防卫,资本主义社会前期的无限制防卫,资本主义后期及如今的有限制的防卫. 理论基础:自从国家和法律诞生之后,同态复仇不再允许存在,国家代表个人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和惩罚,实行“公力救济”.但是,国家的公力救济一般多体现在“事后”,当公民的合法利益正在遭受紧迫的侵害时,国家的公力救济却常常出现真空状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以弥补国家的力所不及.可见,正当防卫与国家刑罚权的宗旨是一致的. 问题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内涵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了在防卫限度内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的一般条件 一般的正当防卫.(刑20条第1、第2款) 1.起因条件---面对切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1)理解“不法侵害”---指人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和发展趋向为犯罪的行为(也包括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2)“切实”不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的处理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1)区分防卫挑拨(2)区分互欧 (3)保护非法利益 (上述三种情况的处理都是故意犯罪) 正当防卫示例1 1、张三曾经盗窃过李四的瓜地里的西瓜。一日,李四发现张三后就追赶张三,欲将其扭送派出所。在李四即将追上张三时,张三随手拾起路旁的一根木棒向李四头部打去,李四被打成重伤。 2、1999年10月21日11时许,在某建筑工地工棚内,王某、徐某、白某因拿错饭盒等琐事与贺某、陈某等人发生口角后互欧。陈某持砖头将徐某头部打伤,徐某抱住陈某,白某持瓦刀打陈某的后背和脑门,王某持砖头击打陈某的头顶。之后,双方被众人拉开。徐某被致轻伤,陈某被致重伤。 3.时间条件—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理解“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着手,即实行行为的开始点.“尚未结束”排除下列三种情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出现犯罪中止. 注意:犯罪现场的延续,从整体角度仍看作为“正在进行”. (2)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以故意犯罪处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示例2 陈远琴(女,36岁)15岁的女儿朱启凤与2003年2月8日被黄银明私自带至贵阳市同居并怀孕,8月下旬二人回到江苏如皋,朱回家并作了人流手术。此后,黄多次到陈远琴家纠缠朱,遭到陈的拒绝。2003年9月2日凌晨2时许,黄挖墙洞进入朱启凤房间,用言语威逼朱,企图将其带走。朱不从,借开门之机叫醒其母,说家中有坏人。陈遂与丈夫朱文林一起将黄手脚捆绑,陈用钢筋、木板殴打黄,用手揪黄的头发将其头部向地上撞击,朱文林也用手打黄嘴巴、用脚踢黄腿部和臀部。 陈让朱文林打电话报警,同时又对黄实施殴打。5时30分许,黄被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带到派出所,6时许,黄称身体不舒服,被送到医院,7时许,黄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银明系头顶枕部遭具有平面钝形物体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陈远琴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陈远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正当防卫示例3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丙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伤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正当防卫示例4 甲在醉酒后持刀找到其仇人乙,举刀向乙肩部猛砍3刀。乙奋力将甲手中的刀夺了过来,甲因饮酒过多站立不稳,跌倒在地。乙举刀向甲的腹部猛砍数刀,致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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