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第二十章_公务员回避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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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第二十章_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章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使国家公务员不因亲属关系对职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对公务员任职、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作的限制性规定的总称。 二、回避类型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工作。 直系血亲,是血亲的一种,具体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 自然直系血亲 - 范围 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 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或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1.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姑家表兄弟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推算规则 直系血亲的推算: 本人算一代,往上父母一代,祖父母一代是三代. 本人算一代,往下子女一代,孙子女一代是三代. 旁系血亲的推算: 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近姻亲关系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血缘关系的远近是根据相同的遗传基因的概率来判断的。 姻亲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 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且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 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 鉴于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公务员法》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人员仅限于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而非所有具有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一般认为“近姻亲”指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当属任职回避之列。 (1)低职回避原则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任职回避的实施应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为前提,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相对较小的人,尽可能减少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一般来说,职务高的较职务低的所承担的责任大,所处的地位重要:如因工作特殊需要,也可调整职务较高的一方。 (2)自主权原则。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在实施任职回避中,对职务相同的,应该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把任职回避的人员调整职权最大限度地给各个单位。目的是为了保证任职回避既能顺利实施,又不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综合治理原则。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对考试进入国家机关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及时调整,避免出现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实施公务员交流工作中,各级人事部门要全面掌握公务员的情况,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法定回避关系,应予以及时调整。 任职回避的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首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如果这类公务员任职于同一机关,且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那么他(她)们既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又是关系密切的亲属,这种局面必然会使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即使这类公务员主观上有公正廉洁执行公务的愿望,也会因为没有一个超脱的环境而无法放开手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法》中所指的隶属于同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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