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第三章 公务员的职责与权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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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第三章 公务员的职责与权力

第三章 公务的职责与权力;CONTENTS;;《公务员法》第11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案例]2002年底,因身高不足1.5米,陈某未被某国税局招录。陈某认为,招考公务员设置身高限制是对矮个子人们就业权的侵犯,于是将市人事局、国税局告上法庭。2004年2月,陈某接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组织招考并按一定要求录用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此类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对公务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这在现行“条例”中是没有的。现在看来,身高并不是国税局招考公务员的必备条件。因为税务局招考公务员不同于公安局招防暴队员等特殊岗位必须重点考虑身体素质,税务局挑身高毫无必要。我国公务员招考中的隐性歧视还很严重,被明文规定下来的显性歧视也不少,比如乙肝歧视,比如前不久引起争议的“超过35岁不得报考”等等,急需清理。对这种歧视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司法实践去推动。但是,我国法院还没有违宪审查权力,陈某得不到司法救济也应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因此,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任职资格条款,对用人单位随意增加招录条件进行限制,很有必要。;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公务员义务: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法定权利和行为的约束,或者说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权利: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权力: 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公务员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二者的均衡性;长期以来,我国强调义务过多,权利过少。新的《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八项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产生;公务员因下列原因将终止公务员身份(权利和义务): 法定原因:开除、辞职、辞退、调出、退休,判处刑罚。 事实原因:死亡和丧失国籍。;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一、 国外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既有差异性,又有一致性) ;;1.5回避义务 各国公务员制度基本都有回避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公务员摆脱感情或其他因素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公务,保证国家公务按照法定的标准、规则正常运行。 1.6品行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贪污腐败。 1.7申报财产义务 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沿用下来并被世界各国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韩国还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等多种形式的制度设计。 ;;2.国外公务员权利;政治平等的权利 公民不得因性别、肤色、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哲学观点等收到歧视。就是说这些因素不能影响公务员的任用、待遇、职位变更和从事公务。 申诉与控告的权利 主要是对不利处分的申诉,美国、法国、日本等过均作了相关规定来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人事工作的公正性。;2.2经济权;辞职权 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离开原工作岗位和职务。但要向所在部门和领导以书面形式说明辞职原由。法国比较严,要充分考虑其辞职原由以及实际情况才予以批注,就集体辞职一概不批,并将予以法律制裁。 休假权 法国若工作年满一年即可带薪休假5周,若收养一个以上不满16周岁的孩子或为了照顾残疾的孩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半日工作制。英国规定公务员每年享有13天的带薪病假,没用的病假,可以无限期的积存,以备重病或急事时一起使用。;3.教育权;二、 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务员的权利有哪些?;案例: 1994年某省中考前夕,某劳改大队管教处处长汪某为使其子通过考试,借试卷在该队印刷厂印刷之机,指使在押犯石某进入印刷车间窃取试卷和答案。因汪某之子的答卷与标准答案相同,引起阅卷领导小组的注意,后经省教委调查,案件事实被查清。省劳改局根据《保密法》以及《条例》的规定给予汪某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汪某不服,向省监察厅提起申诉,认为自己只泄露了一门课程的考卷,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处罚过重。省监察厅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 ;《条例》和《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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