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政法干警法硕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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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政法干警法硕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2012级政法干警法律硕士 研究目的 1.于宏观之层面上架构关于民法的总体框架,以使能够了解具体民法制度的前后联系。 2.于微观的层面上,分析评价实践中面临的民事新现象、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3.于历史的层面上,梳理民法的发展进路,尤其是作为东方国家的我国的民法移植之路。 4.于现实之层面上,评价中国民法法典化。 推荐书目: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孙宪忠:《民法总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版。 一、民法的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 政治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 市民社会——民事生活 经济生活 家庭生活 (二)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民商关系 民商分立,就是民事商事分别进行立法,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并运行的立法体例。 民商合一,则主张民事商事统一立法,在民法典之外不另行制定商法典。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 第一,特别法优先 第二,特别法无规定或规定模糊——普通法 问题: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设立协议的效力是否因公司的成立而终止?公司章程是否一定优先适用? 2008年7月5日,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被告刘某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原告以专利权投资,作价1632万元,双方成立安徽加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632万元,原告占有公司62%的股份,被告占有公司38%的股份。因原告方尚未获得专利证书,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原《合作投资协议书》为:新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800万元,全部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出资,双方股权比例不变(即原告占62%、被告占38%),使用原告方提供的技术进行生产,待原告依法取得专利权后,再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双方还约定:由于被告不愿“显富”,由被告之妻作为显名股东持有被告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占38%),原告之妻作为显名股东持有原告在公司的的部分股份(占22%),原告本人持有公司40%的股份,新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告之妻、原告及原告之妻,被告需在缴付每期出资资金时,按照原告方所需缴付的出资数额,将现金打到原告及原告之妻的账户。新公司成立后,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被告之妻以现金方式出资304万元,持股比例38%,原告、原告之妻以现金方式出资496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0%、22%。公司成立后,被告方共支付200万元作为三个股东的首期出资,后原告与被告因公司事务发生矛盾,被告不愿再向公司出资,原告依据《合作投资协议书》向法院提起公司设立协议纠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冲突,哪个应优先适用成为一个重要的辩论焦点。 原告一方认为:《合作投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公司发起人协议或设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章程只是为了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而制订的一个模式化的文件,应优先适用《合作投资协议书》; 被告一方认为:设立协议的效力因公司的成立而终止,被章程取而代之,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理所当然应优先适用。 分析: 第一,公司设立协议与章程的区别 第二,公司设立协议的生效时间? 第三,适用规则 A.如果是涉及与公司相对人的关系,应适用? B.如果是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 C.如果是涉及对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或公司机构设置等事项,应适用?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首先,当事人地位平等。 其次,适用规则平等。 最后,权利保护平等。 例外 身份法领域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原告王某与被告有线电视台在1998年4月4日确立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此后,王某按时交纳了年度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1999年6月有线电视台播放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时,在其中插播了大量广告。其中第14集中.电视剧播放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约为1/3还多。 据此,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各种商业广告度治疗性病广告,并在报纸显著位置及该台《还珠格格》剧播出前刊登启事,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本人在收看《还珠格格》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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