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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 保寿发[2009]216 号,2009 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 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 条 投保对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驻地,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
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 供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
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 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 (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
救援机构 (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1.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 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
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
用。
如授权医生 为事发地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
保险人转送到更适合其治疗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如授权医生 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本
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授权医生 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范围内的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
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的医院或
离其常驻地最近的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如授权医生 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 .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 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本公司通过救援
机构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
费和救护车费等)。
未满12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
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家
长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
3 .转送回国
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 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将通
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并将尽可能使用
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 (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以下同)。若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因救援过
程而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若被保险人未购买原始回程票,回程票费用
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授权医生 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
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本公司对其该次保险责任结束。
4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
济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将尽可能使用其子女的原始回程票。
若被保险人的子女无原始回程票的,则被保险人的子女自其所在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
区除外)的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累计承担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住院医疗、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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