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黑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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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黑白〕

【案例分析】 (第三章引例) 案例中公司事实(1)属于伪造会计凭证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公司事实(2)违反《会计法》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公司事实(3)属于变造会计凭证行为,同样违反《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事实(4)属于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以及“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的规定。 ?对于上述(1)和(3)项违法行为,以《会计法》第43条为依据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2)项违法行为,应依照《会计法》第45条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于(4)违法行应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进行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涉及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分析(第三章习题) (1)董事长的说法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规定。 原因在于:①董事长要求把会计报告作得漂亮些,实际上是授意、指使会计造假,不论是否包含个人利益在内,都是一种违法行为。②《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明单位负责人就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因此不管董事长是否在场,是否参与具体操作,都应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③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不仅仅是履行手续,而是明确责任的过程。 (2)总经理的说法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规定。 原因在于:① 总经理对董事长的非法指示理应拒绝,但总经理却将董事长的指示转达给公司总会计师,事实上参与了会计造假。 ② 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不仅仅是履行手续,而是明确责任的过程。 (3)总会计师的说法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规定。   原因在于:①《会计法》第31条第三款:“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因此财政部门可以对审计报告提出质疑。 ②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多处强调:“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但是本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③总会计师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应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④例中总会计师还是会计造假的具体实施者,应对该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案例分析(第四章习题) (1)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0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需要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37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3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4) 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总经理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行为是明确会计责任的过程,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引例解析 引例中某公司负责人胡明、财务负责人赵某、会计人员梁某均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根据《会计法》第4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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