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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08–6–13

职业安全健康 安全监察处 陈 勇 2008年6月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内容简介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内容 职业安全健康常用术语 我厂常见毒物对人体的危害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预防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宪法》是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法律依据,任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均不得违背《宪法》规定的原则。《宪法》对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做了如下规定。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一部分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内容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该法共十三章107条。 《中华人民其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法共七章79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 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致病源头抓起,做好前期预防。 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针对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不同及危害程度不同,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需要分类进行。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即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源头”进行管理,实施预评价制度。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用人单位应当按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社会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二部分 职业安全健康常用术语 规范的术语是研究安全科学技术的基础,也是对安全健康知识的基本认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中,对职业安全健康术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安全是指免受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不可接受风险的发生,通常会带来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因而,避免这类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结果可称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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