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及人身权〕备考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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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及人身权〕备考技巧

债法及人身权: 债法总论 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一)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200字左右,我们要学会一眼尽量多看几个字,甚至是以行来计算,把我们的速读提高,然后再提高阅读量,这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各种试题都是考察学生的思维,大家平时还要多刻意的训练自己的思维。学会快速阅读,不仅在复习过程中效率倍增,在考试过程中更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提高效率,而且,在我们一眼多看几个字的时候,还能够高度的集中我们的思维,大大的利于归纳总结,学会后,更有利于《司法考试》的复习与临场考试,特别是在学习速读的同事,还能够学习思维导图,对于《司法考试》的各种试题都能得心应手的应付。本人当年有幸学习了快速阅读,至今阅读速度已经超过5000字/分钟,学习效率自然不用说了。我读大学的成绩是很差,考司法考试的时候的时候我只是碰运气,结果最后成绩出来了居然考了岗位第二,对自己的成绩非常满意,速读记忆是我成功最大的功劳。只要认真练习,马上就能够看到效果了!, 想学的朋友可以在这里下载,怕有的童鞋麻烦,这里直接给做了个超链接,先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不要放开,然后鼠标点击此行文字就可以进入了。此段是纯粹个人经验分享,可能在多个地方看见,大家读过的就不用再读了,只是希望能和更多的童鞋分享。 4.管理无效果: 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都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 但要求被管理承担费用时,肯定和有效果的管理不同,但这属于司法实践问题。 5、管理人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则构成侵权(救助他人自杀除外) 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1.体系: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 人身权              自由性人格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关于荣誉权:(注意:从05大纲开始,荣誉权被归入人格权) 2.特征: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可以,如法人的名称权)、不得抛弃、不得继承; 二、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三.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包括精神健康)、身体权(组织的完整性) 2、姓名权(自然人)、名称权(法人) (1)姓名权包括: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2)区别:①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姓名(真名、别名、笔名),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 ②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专用性,法人的名称具有专用性 ③自然人的姓名权不能转让,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侵犯行为:假冒、盗用、干涉他人使用或命名、恶意重名 3、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 (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安宁 (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 (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 (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 1、人格权和身份权 1.绝对权保护的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人身权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的保护 3.精神损害赔偿 4.返还性赔偿 5.惩罚性赔偿 2、特定的财产权(精损第4条) 注意: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 【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 4、死亡赔偿金特殊处理——死亡赔偿金:同命可同价 【侵权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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