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2012﹝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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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2012﹝5﹞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企业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也叫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出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指挥权。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等事项。个人企业是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企业,但都属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 优 点 1、所有权与经营权归于一体; 2、开业和关闭的手续简单; 3、产权可以自由转让。 缺 点 1、企业的存续时间短; 2、企业的规模小; 3、企业不是法人,投资者须用全部家庭财产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者将导致合伙的解散。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企业,但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并不是很大。 优 点 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 3、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 缺 点 1、规模一般不大; 2、非独立法人(但法国/荷兰/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可以具有法人资格); 3、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 三、公司 公司(Corporation)是依法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分离,股东的死亡、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选择商事组织应注意的主要因素----------责任因素和税收因素 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伙是指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二)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人在合伙的收益权和合伙的经营管理权方面的权利平等,即每个合伙人均有权代表整个合伙 (五)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成立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姓名。 2、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3、合伙期限。 4、每一合伙人出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办法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二)合伙关系 三、合伙内部关系 合同关系、诚信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2、参与生产经营的权利 3、监督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忠实的义务 (1)合伙人必须为合伙的最大利益服务 (2)不得擅自利用合伙的资产为自己谋取私利 (3)不得经营与合伙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4)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的各种情况 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2、合伙人之间的内部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做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告知义务 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原则上与原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2)可以约定享受更优越的权利或承担更多的义务 新合伙人人对入伙前的债务的承担 对此,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 : 一是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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