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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节工业产权法
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 7.1 工业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掌握几个概念 产权——财产权 动产产权 不动产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人们在脑力劳动中所获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权利的总称。包括; 工业产权 (经济活动中) 著作权 (文化艺术活动中) 7.1 工业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 ——在工商等经济活动中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权。 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1791年的专利法中,后来1883年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工业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使工业产权这一概念获得了国际上的公认。它包括的范围比较广保护的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活原产地 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共九种。在内容方面,大体上可归纳为: 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另外,工业产权的工业一词,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上述的‘巴黎公约’规定,它适用于工业、商业、农业、采 掘业及一切制成品和天然品,实际上适用于各个产业部门,当然也包括了学校。 工业产权的特点(与其他财产权比较) 1、 独占性(垄断性、专有性) a、同其他财产权一样,否则就是侵权。 b、一项权利只能授予一次 2、 地域性 在一定的地域(申请权利的范围)范围之内受保护。 3、 时间性 法律对该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专利——20年、10年。 商标——10年,可以续展。 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7.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规定 1、国民待遇原则 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 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7.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规定 2、 优先权原则 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3、各国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 4、强制许可原则 5、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运用 。 7.3 专利制度 7.3.1 专利制度及其专利 专利——专利权人专有的权利 制造权(产品) 使用权(方法) 销售权(产品或方法) 专利——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专利证书 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保护、推广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发明出现后或是自己独享成果(可口可乐配方) 或是申请专利保护(半导体、优盘)或是不申请专利。(呼啦圈) 7.3.2 专利法的主体 —— 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个人(本国与外国)或单位(法人与非法人)。 1、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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