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反不正当竞争法﹝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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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反不正当竞争法﹝2﹞

一、 不正当竞争概论及主体 (一)不正当竞争概论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指任何人违反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社会危害极大的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1、法人主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2、营业主体。 3、违法经营主体。一类是无照经营的单位,另一类是无照经营的个人。 4、相关主体: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一)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特定的竞争对手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其商业标识相近似的标识,造成市场混淆,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和误购的行为。 2、所谓商业标识即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商业外在表现特征。包括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假冒仿冒行为的特征 (1)假冒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借助他人的企业声誉和商业信誉,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2)假冒仿冒的手段是模仿和冒充。 (3)假冒仿冒的后果是产生市场混淆,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 3、假冒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有4种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 (二)商业贿赂(commercial bribery)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包括从事市场交易的组织、个人和相关人员。 (2)商业贿赂的对象是交易相对人或对交易的成交与否产生至关重要作用的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3)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条件,以排挤同行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4)商业贿赂的手段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包括现实中流行的性贿赂。 3、回扣 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山东省菏泽市某县妇幼保健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案情:2002年以来,菏泽市某县妇幼保健院与某婚姻服务中心商定,新婚夫妇到 保健院做婚检缴费100元,保健院则以房租的形式从其中提取25元支付给婚姻服务中心。至2003年9月,保健院已支付给婚姻服务中心8.6万元,月均7800多元。被工商局查获,没收8.6万元,罚款3万元。 分析:妇幼保健院是经营者,为了拉业务,收受婚姻服务中心的检查费,而且收取的数量与检查费呈比例关系,25%。目的是让婚姻服务中心指定更多的新婚夫妇到保健院做婚检。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保健院推销婚检服务,以现金给予婚姻服务中心8.6万元,构成商业贿赂。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概念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就是一种销售中的误导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各种因素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2、特征 (1)是经营者对自身或广告经营者对代理商的宣传; (2)是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广告或其它形式表现出来; (3)宣传的内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们的误解; (4)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四)侵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指未进入公知领域,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 (2)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通过现在和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非法获得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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