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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节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含义]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 [种类] (1)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商事合伙: 强调经营规模、营利性 民事合伙:不强调经营规模和营利性 (2)英美法系国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负责业务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业务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A、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 不限自然人,限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 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B、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仅对合伙人 约束,外人要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C、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D、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随合伙人的丧亡 而解散; 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颇为盈利,丙又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均同意,唯有乙不同意,戊以多数人同意而驾车营运。后因闯红灯超速而撞车,造成损失5000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甲乙丙丁不同意承担,诉至法院。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其含义包括:(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合伙人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之间设立的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由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含义是:(1)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人;(2)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3)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其含义是:(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 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合伙协议必须一般是书面形式,也可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 在中国,合伙的成立必要求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实际缴付财产。 合伙人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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